時過多年,涉案金額達900多萬元的合肥廬陽區原藕塘村黨總支書記劉懷寅職務犯罪案,至今仍為公眾關註。劉懷寅案並非孤例。 2010年,合肥對全市1209個村(居)集體“三資”開展了二胎為期一年的集中清理。其間,一批“村官”貪污、挪用公款等違法違紀案件浮出水面,共有56名村(居)幹部受到查處。
  利劍高懸。多年來,我省檢察機關不斷加大對涉農職務犯罪的打擊力度。據瞭解房屋貸款,2009年1月至2012年8月,全省檢察機關共查辦職務犯罪案件4804件6631人,其中涉農職務犯罪案件702件1324人,分別占比14.6%和20%。從發案主體上看,村幹部涉案最多、達976人,占查辦總人數的73.7%。今年1月至8月,在全省檢察機關查辦的366件586名基層組織人員職務犯罪案件中,共有451名村幹部落馬,占查辦總人數的77%,其中以村支書、村委會主任、村會計3類人員為主。
  村級基層組織是行政機器的末梢神經,村幹部直接面對基層的群眾,擔負著發展農村經濟、帶領群眾致富、鞏固基層政權等重任,掌握著農村政務及村民生活的大情小事,是群眾眼中的“領頭人”“當家人”。同時,他們還是黨和政府在鄉村的msata“代言人”,從某種意義上說,他們的形象代表著黨和政府的形象。
  檢方表示,村幹部涉農職務犯罪案件範圍涉及徵地補償、退耕還林、教育化債、新農合、糧農補貼、家電下鄉等多個領域,涵蓋資金申報、分配、管理、發放等多個環節,其犯罪行為嚴重敗壞黨和政府的形象,影響網站優化“三農”政策部署的貫徹落實,妨礙城鎮化建設和農村的改革發展,直接損害農民切身利益,社會危害十分嚴重。
  來自檢方的調查顯示,農村基層組織工作辦公室出租人員職務犯罪近年來之所以呈逐年上升趨勢,法律意識淡薄是其中一大原因。一些村幹部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識淡薄,既不知法也不懂法。從查處的案件中發現,相當一部分人不知道什麼是犯罪,也區分不了犯罪與一般違法、違規的界限,直到被查處才知自己犯了罪。
  村級財務的管理混亂、缺乏有效監督,給村幹部涉農職務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機。在一些村,村支書簽批報銷,村委會主任也簽批,有的村會計、出納由一人兼任,錢賬不分;村務公開走過場,重大決策、重大開支根本不公開;內部民主監督形同虛設,大小事情基本都是“村官”個人說了算。同時,政策宣傳不到位,村民知情權難以保障、自身權益難以維護。
  打擊不力,也在一定程度上放縱和助長了村幹部涉農職務犯罪。實踐中,司法機關往往因涉案數額小而對“村官”貪污、挪用公款等行為不夠重視,或因種種原因使問題遲遲得不到處理,甚至不了了之。即使受到法律製裁,量刑也較輕,違法成本低,對村幹部難以起到震懾作用。
  “預防村幹部涉農職務犯罪,採取綜合配套措施,建立政務、村務公開制度以及群眾監督機制尤為重要,特別是要嚴格村級財務制度。 ”基層幹部和農村問題專家均表達了同樣的觀點。
  ——建立涉農資金管理制度,通過設立涉農資金專門賬戶等措施,對涉農資金使用實行報賬制管理,有效遏制截留、挪用涉農資金的問題。同時,建立健全涉農資金使用監督制約機制,充分發揮上級部門和本級檢察機關、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作用,在涉農資金預算、使用、結算環節強化監督。
  ——進一步健全村委會的民主和監督制約制度,做到重大事項必須由村民大會討論決定,財務開支必須經村民理財小組審核後張榜上牆,保證村民能有效地監督村“兩委”的工作。同時,鄉鎮政府要充分發揮村賬鄉鎮代管等制度的作用,積極探索對會計、出納等人員實行交叉任職等方式,定期審計涉農資金。
  構建全方位防範網絡,方能從源頭上遏制和減少涉農職務犯罪的發生。為此,從10月下旬至11月下旬,省檢察院在全省範圍內集中組織開展了“百場預防職務犯罪講座進鄉村”活動,結合檢察機關所辦理的村幹部涉農職務犯罪案例進行深入分析,並提出相應的預防對策,收效顯著。這是我省檢察機關預防基層組織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創新之舉。(李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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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領頭雁”到階下囚
  費盡心機斂財者,雖“愜意”一時,但必將受到法律製裁,追悔終生。
  宣城市宣州區某村黨總支書記方建林(化名),利用職務之便,騙取徵遷補償款、收受他人財物、挪用徵地補償款,數額高達162萬餘元。日前,宣州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處。
  已過不惑之年的方建林,在部隊服役期間曾榮立三等功,多次受到表彰。退伍回鄉,他先後擔任村民兵營長、村委會主任等職,榮獲“優秀共產黨員”等稱號。走上村黨總支書記崗位以後,他團結村“兩委”幹部實幹興村,帶領群眾勤勞致富,村容村貌大為改觀。 2005年,曾有媒體對他進行採訪報道,稱其為“率民致富的領頭雁”。
  2005年至今,由於高速公路建設等需要,方建林所在的村有多塊土地被徵遷;2006年,該村被列入“新農村建設示範點”,房屋整治、道路整修、環境綠化等工程相繼開工建設。手中的權力和欲望的膨脹,讓方建林的人生軌跡偏離了方向。
  在協助政府徵遷過程中,方建林與村“兩委”成員張龍(化名)等人商議,通過虛列被徵地農戶的方式,騙取徵地補償款5.7萬元。嘗到甜頭後,他又與張龍等人通過冒用被徵地農戶的名義,騙取徵地補償款9.48萬元。2012年,方建林將由其負責保管和發放的379萬多元徵地補償款,私自借給他人50萬元(不到半個月如數歸還);同時,多次將徵地補償款私自挪借給他人,用於償還企業經營銀行貸款和自己入股房地產開發(後退股)等。經統計,方建林挪用徵地補償款達136萬多元。
  挪借公款給他人並常常不提及利息,方建林與數名工程代建商建立了利益關係。他利用職務之便,通過為代建商優先結算工程款等,收受現金和購物卡總價值11萬多元。
  “我對不起組織的培養,對不起信任我的村民……”庭審中,方建林流下悔恨的淚水。鑒於方建林案發前退還了挪用的全部公款,案發後退出了部分受賄、貪污款,當庭自願認罪、有悔罪表現,宣州區法院依法以貪污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7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20年。(曹光鑫、孫文慶、葉亞蘭)標簽:職務犯罪 “村官”貪污 挪用公款編輯:付剛  (原標題:法治聚焦:打防並舉 遏制涉農職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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